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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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