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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返還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怡菁

上訴人
即被告
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相儒
上訴人
即被告
胖老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仁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琪間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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