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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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相儒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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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古仁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琪間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