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張裕琳

  • 原告
    陳慶漳
  • 被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陳慶漳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被 告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95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萬6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葉卉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