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臺麟
- 被告
-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1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