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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即原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1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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