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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陳學德

  • 當事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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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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