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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告
信昌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詹文憲
被告
詹文憲

康郁麗

詹傑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關於「被告詹文憲即信昌砂石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信昌砂石行」、「法定代理人詹文憲」;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詹文憲即信昌砂石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信昌砂石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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