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張壯吉
- 被告
- 信昌砂石行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憲
- 被告
- 詹文憲
康郁麗
詹傑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關於「被告詹文憲即信昌砂石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信昌砂石行」、「法定代理人詹文憲」;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詹文憲即信昌砂石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信昌砂石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