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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麗玉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鍾弘郡
被告
上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銘村
被告
王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洽商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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