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李彥榕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馥妤律師
- 被告
-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卿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