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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所有權返還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彥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萬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1/4=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48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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