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霖
- 訴訟代理人
- 賴皆穎律師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嘉峰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複 代 理人
- 洪坤宏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