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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坤霖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嘉峰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坤宏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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