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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學德楊雅婷謝長志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玉 被 告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以112年度補第103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2萬7,189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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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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