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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 原告
    洪泰男
  • 被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洪泰男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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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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