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金安
- 即原告
-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樂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慶智
吳淑娟
林慧宜
林慧音
楊美錦
蔡馥羽
蔡汶含
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會議決定參照)。本件上訴人起訴後,民事訴訟法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關於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701號(併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7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行事件,就起過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超過附表四部分不存在;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請撤銷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752號兩造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強制執行程序。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為其請求廢棄之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之債權額(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3,171萬2,13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萬7,11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8萬7,1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依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本金及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至起訴前 一日(即112年8月8日)止(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一、林慶智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4,77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05,749元 2 19,6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314,116元 3 9,402,5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586,608元 4 4,92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31,060元 5 8,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349,945元 6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24,035,72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5借款本金總額46,742,500元)+(編號1~5違約金總額7,887,478元)+(編號6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24,035,725元)=78,665,703元 二、吳淑娟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1,472,953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248,551元 2 1,841,19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10,688元 3 27,700,4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350,569元 4 11,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56,17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42,014,544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765,983元)=44,780,527元 三、林慧宜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9,8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62,120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7,966,198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8,95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3,394,479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7,966,198元)=40,310,677元 四、林慧音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6,3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069,832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5,040,431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5,44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2,082,191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5,040,431元)=33,282,622元 五、楊美錦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8,600,66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08,848元 2 1,103,23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6,163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2借款本金總額9,703,891元)+(編號1~2違約金總額295,011元)=9,998,902元 六、蔡馥羽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3,826,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645,611元 2 7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24,870元 3 7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18,120元 4 8,62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454,566元 5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8,444,534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13,886,000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343,167元)+(編號5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8,444,534元)=24,673,701元 ★一~六筆總計:231,712,132元 (計算式:78,665,703元+44,780,527元+40,310,677元+33,282, 622元+9,998,902元+24,673,701元=231,712,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