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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宜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玳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娙如、沈翠萍、沈盛圳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計算式:72萬+72萬+88萬=232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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