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原告
-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明律師
張峯明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請領工程款之前提即是否經驗收合格,另本件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是否有部分屬業主即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公司)另行交由原告承作,應由天力公司給付予原告等節,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