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 上訴人
-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宇
- 上訴人
- 江文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延展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請求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萬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