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宣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