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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李長貴
原告
李柏融
原告
李美蓉
原告
吳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
蔡保皚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被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被告
蔡保全
被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石志超
被告
錢明山
被告
名史佩玉)
被告
江靜子
被告
曾月裡
被告
陳佛德
被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新仁
劉文樺 住○○市○○區○○街0巷0號8樓 王上
瑃 住苗栗縣○○鎮○○○00○0號
林凌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5 何彥誼
住苗栗縣○○鎮○○00號 史珮玉(原
吳素貞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藍愛俐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於114年4月9日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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