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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聲請人
盎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3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長島有限公司陳啓源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111年8月5日 624,954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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