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寶鶴工程有限公司柯淑玲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111年8月8日 195,787元 CM0000000 002 鼎龍工程有限公司蔡素銀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 111年8月10日 24,15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