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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雅婷

聲請人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事件,迄今是否有人申報權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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