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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江彥儀

聲請人
陳貴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源毅工程行 張明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忠明分行 111年12月28日 50,000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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