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蔡嘉裕

  • 原告
    翁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翁素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譚鈺陵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2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3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4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5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8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