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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5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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