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張光輝
張光明
吳張真美
張郁美
張清美
張李秋蓉
張雅美
前列張光輝、張光明、吳張真美、張郁美、張清美、張李秋蓉、
張雅美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各聲請人持股數 001 凱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0000000 張光輝155142 張光明155142 吳張真美155141 張郁美155141 張清美155142 張李秋蓉155142 張雅美15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