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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傅可晴
  •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 被告
    陳彥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相 對 人 陳彥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汝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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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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