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陳彥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相 對 人 陳彥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59號裁定准予返還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下同)2,817,000元(下稱原裁定),業 於112年3月23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9號卷【下稱司聲卷】第95頁),而異議人係於同年月31日聲明異議,有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是異議人聲明異議未逾10日之不變期 間,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業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訴字第199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且依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主文第4項記 載,可知異議人就假扣押事件,並非已確定無損害發生,是相對人聲請返還之前提存之擔保金,自不應准許等語。 三、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6條定有明文。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而言。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與異議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 07年度裁全字第87號裁定准予供擔保為假扣押,相對人乃提供2,817,000元擔保金,依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99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有該裁定、提存書附卷可佐(見司聲卷第7-9 頁)。嗣前開假扣押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 度抗字第6號、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而確定在案,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見司聲卷第15-24頁),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亦隨 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是兩造間之假扣押事件業已終結,可認已合於所謂訴訟終結之情事。 ㈡其後,相對人曾聲請本院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異議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有本院非訟中心函文、異議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司聲卷第25、27頁),異議人並於108年12月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具狀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不當假扣押之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22 號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 重上訴字第199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民事起訴狀、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考(見司聲卷第29-73頁)。是異議人因 假扣押之執行已確定未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堪認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甚明。從而,相對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即擔保金,應予准許。 ㈢至異議人對兩造間上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乃另一新訴,並非本案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甚明;且異議人所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主文第4項之記載 ,係敘明聲請及抗告費用由訴外人紀貴鳳負擔5分之1,對人負擔5分之4,有該裁定可據(見本院卷第39頁),未提及異議人應負擔任何費用,是無從認定異議人就假扣押事件,有何損害發生。則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