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 異議人
-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汝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汝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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