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傅可晴

異議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汝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