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蔣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洋綻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68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洋綻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68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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