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蔣榮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洋綻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68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