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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呂麗玉

  • 當事人
    蔣榮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漾洋綻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68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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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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