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謝岳勳、謝亞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謝岳勳 謝亞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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