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守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蘭
- 再審原告
- 羅瑞宏
- 再審被告
- 謝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全部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758元(計算式:294,921+89,837=384,7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因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但繳納裁判費,僅為再審之訴的法定程式之一,縱繳納裁判費,仍可能有再審之訴不合法而應裁定駁回之情形(諸如逾再審期間、未表明再審事由),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