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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

聲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吳哲宇
相對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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