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哲宇、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文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哲宇 相 對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