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吳哲宇
- 相對人
-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文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