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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何季倫
相對人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7月7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420A0367)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90,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300,000元,合計新臺幣99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7月7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1年7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台灣軟体公司)及相對人潘世勳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給付方法:自111年8月起至112年1月止,按月於10日給付20,000元;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按月於10日給付30,000元;自113年2月起至113年9月止,按月於10日給付40,000元),如有1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且相對人台灣軟体公司如有違反前開約定,相對人2人應另連帶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00,000元予聲請人。然相對人臺灣軟體公司僅給付110,000元後,於112年1月10日後即未再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有金額為690,000元(800,000-110,000=690,000)未履行等節,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420A0367)、轉帳紀錄截圖在卷可按,則茲聲請人以相對人臺灣軟體公司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則餘款690,000元應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2人並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懲罰性違約金300,000元,即核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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