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田子杰
相對人
鄭關東即立品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2年3月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72H0122)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36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3月1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義務,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368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2年3月1日調解成立之內容略為:「勞資雙方同意以36,368元和解,自112年4月至6月共分3期給付,第1期12,122元資方於112年4月10日匯至勞方薪資帳戶,第2期12,123元資方於112年5月10日匯至勞方薪資帳戶,第3期12,123元資方於112年6月10日匯至勞方薪資帳戶,如有1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等語,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8,000元,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給付義務(尚餘28,368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72H0122)影本及薪資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份(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惟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