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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簡揮宸
聲請人
莊侑哲
聲請人
林翔蓁
聲請人
陳柏豪
聲請人
黃雅惠
聲請人
宋真娜
聲請人
陳玥妤
聲請人
陳幸添
聲請人
徐榕璟
聲請人
曾鉉喬
聲請人
李承羨
聲請人
張瀞文
聲請人
阮氏花
聲請人
李明蓁
聲請人
彭聖夫
聲請人
林芷儀
聲請人
蔡錫坤
聲請人
詹才泯
聲請人
邵敏綺
聲請人
莊浚雨
聲請人
李長晉
聲請人
謝佩君
聲請人
郭桔銘
聲請人
魏朝富
聲請人
李孟庭
聲請人
廖庭玉
聲請人
郭宸言
聲請人
曾致媖
聲請人
李佳恩
聲請人
呂家和
聲請人
廖志騰
聲請人
趙婉琳
兼上32人
代理人
林意羚
相對人
會贏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2年9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25H82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77,192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之勞資爭議,兩造就112年8、9月工資部分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以請求金額明細表所載和解金額欄位之金額(下稱和解金額,如附表所示)於112年10月3日前匯入相對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25H820)及聲請人銀行帳戶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和解金額 1 簡揮宸 66,412  2 林意羚 49,389  3 莊侑哲 34,074  4 林翔蓁 27,944  5 陳柏豪 44,931  6 黃雅惠 22,446  7 宋真娜 34,437  8 陳玥妤 23,452  9 陳幸添 55,222  10 徐榕璟 56,872  11 曾鉉喬 63,644  12 李承羨 31,043  13 張瀞文 36,104  14 阮氏花 44,457  15 李明蓁 47,460  16 彭聖夫 55,423  17 林芷儀 41,474  18 蔡錫坤 56,372  19 詹才泯 38,500  20 邵敏綺 38,955  21 莊浚雨 30,129  22 李長晉 13,393  23 謝佩君 42,569  24 郭桔銘 26,821  25 魏朝富 60,778  26 李孟庭 38,101  27 廖庭玉 37,242  28 郭宸言 4,184  29 曾致媖 11,005  30 李佳恩 16,573  31 呂家和 3,200  32 廖志騰 12,768  33 趙婉琳 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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