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簡揮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簡揮宸 莊侑哲 林翔蓁 陳柏豪 黃雅惠 宋真娜 陳玥妤 陳幸添 徐榕璟 曾鉉喬 李承羨 張瀞文 阮氏花 李明蓁 彭聖夫 林芷儀 蔡錫坤 詹才泯 邵敏綺 莊浚雨 李長晉 謝佩君 郭桔銘 魏朝富 李孟庭 廖庭玉 郭宸言 曾致媖 李佳恩 呂家和 廖志騰 趙婉琳 兼 上32人 代 理 人 林意羚 相 對 人 會贏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9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25H82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77,192元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 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之勞資爭議,兩造就112年8、9月工資部分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以請求金額明細表所載和解金額欄位之金額(下稱和解金額,如附表所示)於112年10月3日前匯入相對人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525H820)及聲請人銀行帳戶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顏伶純 附表: 編號 姓名 和解金額 1 簡揮宸 66,412 2 林意羚 49,389 3 莊侑哲 34,074 4 林翔蓁 27,944 5 陳柏豪 44,931 6 黃雅惠 22,446 7 宋真娜 34,437 8 陳玥妤 23,452 9 陳幸添 55,222 10 徐榕璟 56,872 11 曾鉉喬 63,644 12 李承羨 31,043 13 張瀞文 36,104 14 阮氏花 44,457 15 李明蓁 47,460 16 彭聖夫 55,423 17 林芷儀 41,474 18 蔡錫坤 56,372 19 詹才泯 38,500 20 邵敏綺 38,955 21 莊浚雨 30,129 22 李長晉 13,393 23 謝佩君 42,569 24 郭桔銘 26,821 25 魏朝富 60,778 26 李孟庭 38,101 27 廖庭玉 37,242 28 郭宸言 4,184 29 曾致媖 11,005 30 李佳恩 16,573 31 呂家和 3,200 32 廖志騰 12,768 33 趙婉琳 1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