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
- 聲請人
- 何亭儀
- 聲請人
- 何青穎
- 聲請人
- 張麗華
- 相對人
- 山形心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三浦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文正本中主文第三行關於「何亭儀」之記載,應更正為「何青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