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劉佳臻
- 相對人
- 富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112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1月14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