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咕嚕咕嚕透早食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吟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