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洪淑賢
- 原告呂易達
- 被告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呂易達 被 告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3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90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嗣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當 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3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53至354頁)。核原告所為,顯係基於同一僱傭關係之基礎事實,揆諸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9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社區經理,並接受被告指派至樂活城市社區(下稱樂活社區)工作。惟原告每月薪資應為43,440元,被告卻僅給付38,000元,於111年10月至12月共短少16,320元。又原告任職期間,平 日均有加班,被告卻未給付平日加班費,且就原告其餘加班部分,被告亦未給付加班費,尚積欠原告加班費共35,115元(計算式:28,011+7,104=35,115)。另被告未足額提繳勞 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退休金差額1,908元之損害。以上合 計53,343元。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聲明。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11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並經被告指派至樂活社區擔任社區經理。原告於111年9月26日至30日與前任社區經理辦理交接,被告係以時薪方式計算薪資,非以月薪換算日薪後再乘以工作天數。原告任職之際,被告已明確告知工作內容及薪資結構,即每月薪資38,000元,經原告同意後並簽訂聘僱同意書,則兩造均應依契約履行。兩造簽訂之聘僱同意書上亦有約定加班需經公司主管同意,但原告從未向被告申請加班,被告否認原告有加班情形。且被告均足額提繳退休金至原告之勞退專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10月至12月工資差額共16,320元,有 無理由? ⒈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11年10月至12月工資差額共16,320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積欠其工資乙事,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雖稱依111年9月份薪資明細表,可推知兩造約定每月薪資為43,440元云云。惟原告主張之金額與聘僱同意書、樂活城市社區駐點經理薪資結構明細表所載金額均不符(見本院卷第99、113頁),則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43,440元云云, 即有可疑。且經被告辯稱111年9月不足月薪資係按時薪計算等語,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21 頁),核諸被告所述尚不違常情,自無從以111年9月份薪資反推各該月份應領薪資。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兩造約定每月薪資為43,440元,則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1年10月至12月工資差額共16,320元, 為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共35,115元,有無理由? ⒈按勞工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須雇主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且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時,始得為之。若勞工自行將下班時間延後,須舉證證明其延後下班時間係因工作上之需要,方能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簽到表上「簽到」、「簽退」間隔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即為加班,固據提出111年10月份簽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惟簽到表「簽到」、「簽退」之時間係由原告自行填寫,與原告實際出勤狀況未必相符,上開簽到表自不得作為原告於111年10月至112年1月期 間有延長工時事實之唯一憑據。又證人即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詹益涵證稱:「(問:社區經理有無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上下班時間可以配合社區做調整,一般是上午8 點到下午5點,社區可以要求上下班時間,但每天工作時數 不能超過8小時,我不確定中間有無休息時間」、「(問: 每週上班幾天?)正常上下班,就是週一到週五,上午8點 到下午5或6點」、「(問:是否知道原告從9月26日開始與 前任經理連續交接3天?)我不知道,我沒有參與他們的交 接,但程序上是有交接,管委會有1個LINE群組」、「(問 :原告有無向你抱怨過在國慶日加班繕打9月3日區權會會議紀錄乙事?)我沒有印象,社區的區權會一般都是挑9月初 召開」、「(問:是否知道原告於1月10日下午將社區12月 的財報交給亞東公司的廖先生?)在1月例會的時候,廖先 生有跟管委會說原告已經將社區的財報交出來」、「(問:是否知道原告有加班的情形?)原告不會跟管委會告知他下班時間,所以我們不會知道他有無加班,印象中沒有看到他假日時來社區加班」等語(見本院卷第350至352頁),可見原告之工作量並未過多,難認有加班之必要及事實。至原告主張於111年11月12日前往櫻花家綻社區支援乙節,經被告 否認為其客戶,而原告除提出LINE對話紀錄外,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是其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採憑。再者,被告公司係規定員工需事先提出加班申請,經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亦有聘僱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5頁)。綜此以觀 ,原告就被告設有加班申請制度應知之甚詳,倘其於111年10月至112年1月期間確有延長工時之情,當循加班申請制度 於事前申請之,其既未於事前申請加班,就被告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要求其延長工作時間,其並已延長工作時間乙節,復未舉證證明之,自無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餘地。是原告以簽到表及LINE對話紀錄為據,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共35,115元,尚非可採。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908元,有無理由? ⒈經查,被告已申報更正原告自111年9月28日起以月提繳工資3 8,2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至112年1月11日止,短計之勞工退 休金,已於112年5月份勞工退休金內補收,並已分配至原告之勞退專戶,有勞保局112年8月28日保納工一字第112130401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而原告未能證明 兩造約定每月薪資為43,440元,業如前述,則其主張受有3 個月未足額提繳退休金之損害,即無依據。 ⒉再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 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 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前開應提繳金額,僅係存於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作為勞工退休基金,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勞工須合於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休金。勞工既尚未符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得請求退休金之條件,則其主張受有未提繳數額之損害,請求雇主給付提繳金額之差額為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縱原告主張被告未足額提繳退休金為真,然原告並未提出已請求退休之證明,就其勞退專戶內之款項,即不得有所主張,則其主張受有未足額提繳差額之損害,請求被告給付1,908元,亦無從准許,附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3,3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