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呂易達
- 被上訴人
-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