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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鄒李思邁
被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石成英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具狀表明逕自訴訟。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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