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鄒李思邁、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珮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鄒李思邁 被 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石成英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具狀表明逕自訴訟。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