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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劉奐忱

  • 原告
    高銓
  • 被告
    蕭勝發即永達企業社法人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銓 被 告 蕭勝發即永達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呂易儒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4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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