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高銓
- 被告
- 蕭勝發即永達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呂易儒到埸關係人如下: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4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