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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奐忱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高銓
被告
蕭勝發即永達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1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呂易儒到埸關係人如下: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4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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