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曾雯鈴、綠映工程有限公司、蔡為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19號 原 告 曾雯鈴 被 告 綠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