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47號
- 原告
- 劉宛素
- 被告
- 天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小字第1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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