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蔡恒輝、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恒輝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主張加班時數之認定尚有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