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梁桂豪、陳炳科即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誠富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梁桂豪 被 告 陳炳科即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誠富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梁貴豪」記載,應更正為「梁桂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