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 原告
- 梁桂豪
- 被告
- 陳炳科即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誠富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梁貴豪」記載,應更正為「梁桂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