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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凱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承
訴訟代理人
楊翠純
被告
陳文維(TRAN VAN DUY)

居工作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6,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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