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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暄陽環保實業股 法定代理人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30分 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更名及變更法定代 理人,致未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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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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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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