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黃宇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暄陽環保實業股 法定代理人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30分 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更名及變更法定代 理人,致未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