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方柏元、沈予新即傑比美的生活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方柏元 訴訟代理人 方俊仁 被 告 沈予新即傑比美的生活商行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7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41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7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