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
- 原告
- 方柏元
- 訴訟代理人
- 方俊仁
- 被告
- 沈予新即傑比美的生活商行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7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41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7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