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日旭、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陳日旭 被 告 王雅雯即好香好好吃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00元。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3,6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就上開第一項、第二項分別以新臺幣59,000元、新臺幣23,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任職於被告擔任廚師,每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後被告陸續積欠原告111年11、12月薪資各19,000元、40,000元,共 計59,000元。且自原告任職以來,被告未曾依法為原告提撥雇主應提繳之6%勞工退休金。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工資59,000元及補提撥勞工退休金23,6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略以:原告111年11、12月薪資分別為19,000元、38,744元,未提撥6%勞工退休金之金額為23,600元,共計81,344元;又被告因營業虧損於111年12月結束營業,非惡意欠薪,惟被告無力一次 給付前開金額,希望能以分期方式給付前開金額。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11年11月薪資19,000元及雇 主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23,6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薪資存摺內頁明細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第20頁),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35、36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 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採取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倘原告對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相當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即應對該反對之主張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11年12月薪資40,000元 ,惟被告所否認,其抗辯原告111年12月薪資應為38,744元 云云。惟查,被告僅空言抗辯原告111年12月薪資數額,未 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原告該月薪資係38,744元,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並非可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本件原告依上述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勞退條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9,000元及應提撥新臺幣23,6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333元,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惟仍應列入訴訟費用之667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欣怡